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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第二次胡璉獎助學金,即日起開放申請至 10/13 截止!

「112年第二次胡璉獎助學金」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以現就讀中且仍在籍(經教育部認可學校),並應符合下列三點條件,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或帶薪進修者):

  1. 家境清寒或一年內家逢變故者。
  2. 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3. 在校成績規定

(1) 非身心障礙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或丙等以上),體育平均成績達6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註銷過者不在此限)。

(2) 身心障礙學生: 學業總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或丙等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註銷過者不在此限),需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

(3) 研究生之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含)以上。

 

二、獎助學金設置如下:(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因缺成績不得申請)

  • 學生獎助學金160名:
  1. 國民小學:每學期錄取50名(暫定),每名新臺幣參仟元整。
  2. 國民中學:每學期錄取50名(暫定),每名新臺幣肆仟元整。
  3. 高中:每學期錄取15名(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4. 高職(含五專1~3年級):每學期錄取15名(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5. 公立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4~5年級):每學期錄取15名(暫定),每名新臺幣陸仟元整。
  6. 私立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4~5年級):每學期錄取15名(暫定),每名新臺幣陸仟元整。
  • 研究生獎助學金:
  1. 研究所碩士班:每學期錄取5名(暫定),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一人獎助2次為限)
  2. 研究所博士班:每學期錄取5名(暫定),每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一人獎助2次為限)

三、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高中職(含)以下之申請,於申請期間內由學校彙整並依優先順序造冊連同檢附文件送本會審查,其餘大學校院及碩博士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會辦理。

 

四、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五),以送達為準。

 

 

附件下載:

112年第二次胡璉獎助學金申請規定

附件一-申請書

附件二-研究生申請切結書